(2017)苏0706民初6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115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115号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兴业时代花园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传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钰,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旭,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