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占文与莫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占文,莫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707号原告:余占文,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莫春雨,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占文与被告莫春雨民间借贷一案纠纷中,原告余占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占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占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