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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占文与莫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占文,莫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707号原告:余占文,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莫春雨,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占文与被告莫春雨民间借贷一案纠纷中,原告余占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占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占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