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营上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营上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035号原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大信镇王家街村。法定代表人:周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营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营上路8号。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烟路232号。原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营上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可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