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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富发纸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南通市富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615号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湘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1990M法定代表人:尹美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富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金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9890970H法定代表人:傅笃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仁,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富发纸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6.5元,由原告如东县太极化纤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战春审 判 员  朱琳珺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滢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