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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军,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军,男,1983年03月01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法定代表人:张贵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的2号机组(中联牌120机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