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司与被告申请人王金锁、路娟宁、杨海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王金锁,路娟宁,杨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财保11-1号申请人:铜川市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铜川新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刘争伟,负责人。被申请人:王金锁,男,汉族。被申请人:路娟宁,女,汉族。被申请人:杨海萍,女,汉族。申请人铜川市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锁、路娟宁、杨海萍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本案的保全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金锁、路娟宁、杨海萍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罗红涛审 判 员 张红星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晓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