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豪杰与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杰,杨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47号原告:张豪杰,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立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张豪杰与被告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张豪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豪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豪杰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吕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