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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豪杰与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杰,杨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47号原告:张豪杰,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立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张豪杰与被告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张豪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豪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豪杰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吕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