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某某、李某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再审人申请人:李某某。再审申请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符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符某某甲再审申请人任某某、李某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陕012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对借款事实认定无异议。三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张某某的继承人本应积极应诉且书面做出他们是否放弃继承的表示,他们既不应诉也不书面表示,应视为同意继承张某某的遗产,申请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还款。申请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没有事先确定死者的遗产范围,未判决三申请人在接受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归还借款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理由成立。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不应把“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范围,用死亡赔偿金承担张某某生前所负债务之理由,一审判决未认定“死亡赔偿金”为遗产,更未表述用“死亡赔偿金”承担张某某生前所负债务,申请人的第二条理由不成立。另外,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未引用《继承法》有关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军师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