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林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森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林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吴林森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潭检公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7年5月16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林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林森在明知黎某手中的建盏系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文物,仍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购买宋建窑黑釉盏一块。经鉴定,该盏为二级文物。案发后,被告人吴林森到派出所交出购买的宋建窑黑釉盏。2016年9月19日,吴林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盗掘来的文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林森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林森在南平市建阳区某镇黎某(另案处理)的住处,在明知黎某手中的建盏系黎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文物,仍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从黎某等人手中购买宋建窑黑釉盏一块。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宋建窑黑釉盏为二级文物。案发后,被告人吴林森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水吉派出所交出其所购买的宋建窑黑釉盏。2016年9月19日,吴林森主动到水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林森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林森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宋建窑黑釉盏照片、现金缴款单;证人黎某、叶某、吴某的证言;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文物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林森明知是盗掘来的文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林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林森主动将购买的文物上缴至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吴林森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林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林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林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宋建窑黑釉盏一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红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炜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一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312)?)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