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赖崇礼诉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民间借贷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礼,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895号之一原告赖崇礼,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法定代表人许明法。被告郭骅,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毛茹芬,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崇礼与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骅、毛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崇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简阳市贾家镇的土地。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土地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赖崇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简阳市贾家镇社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