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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辖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克伟、周洪琼、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克伟,周洪琼,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克伟,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琼,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上诉人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克伟、周洪琼、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38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到“恒大·中天国际”片区上千户业主的切身利益,除本案等100余户业主提起诉讼外,其余业主亦在陆续启动诉讼程序,业主的诉讼,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较大程度上影响本地的经济、社会稳定,属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17)川1602民初380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合同纠纷,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规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般民事案件,其涉案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小,且案件涉及的范围并未超过一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案件本身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涉及面较小以及在政治和经济上影响较小。因此,上诉人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应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员张凌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