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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常某、石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常某,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石某,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常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