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崔俊新与许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新,许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86号原告:崔俊新,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许景旺,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平、肖欢,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新与被告许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崔俊新负担。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