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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崔俊新与许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新,许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86号原告:崔俊新,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许景旺,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平、肖欢,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新与被告许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崔俊新负担。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