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青海信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惠通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信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惠通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青海信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朱阿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惠通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刑建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海信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惠通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惠通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惠通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利息2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0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330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4871元,合计3405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青海声媒视听节目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冶金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