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礼祥与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祥,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王礼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礼祥与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801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13元,执行费10413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厂房1室、4#厂房1室、5#厂房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