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富前与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林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前,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林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民初2121号原告:陈富前,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梅,贵州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体育中心新场区四组安置区。法定代表人:邹林芳。被告暨被告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庭贵,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邹林芳,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陈富前与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满园公司)、石庭贵、邹林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富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梅到庭参加诉讼,芳满园公司、石庭贵、邹林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富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陈富前与芳满园公司之间签订的葛根种植合作协议,种植5亩土地上葛根约2万斤由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陈富前造成的损失4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邹林芳、石庭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16日,陈富前与芳满园公司签订葛根种植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芳满园公司出资购买优质粉葛种苗,每亩种植600窝,每窝种植两株,共1200株,每株1.5元,每亩1800元;2、陈富前必须按照芳满园公司提供的葛根苗种植,1市斤以上的鲜葛根全面回收,保底价格1.2元/斤,现金支付;3、收购时间,每年12月底至次年3月底,每年一次;4、芳满园公司在陈富前种植葛根基地建立粗加工厂,就地收购加工;陈富前总计种植葛根五亩。”合同签订后,陈富前立即拿着由芳满园公司提供的葛根苗,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出了符合芳满园公司要求的葛根,可芳满园公司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立葛根加工厂,到了葛根收购时间更是不按照约定收购陈富前种植的葛根。至今,已经过了两个收购的时节,每个葛根已经长到五六斤重,每亩可挖出上万斤,芳满园公司仍然没有按约定收购陈富前种植的葛根,陈富前又不敢将葛根挖掉,也不知道如何处置,损失惨重。芳满园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石庭贵、邹林芳作为股东,应对陈富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芳满园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陈富前造成了严重损失,侵害了陈富前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陈富前的诉请。芳满园公司、石庭贵、邹林芳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结束后芳满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石庭贵到庭陈述:同意解除合同,种在地里的5亩葛根归陈富前所有。陈富前在2015年4、5月份种植葛根,2015年葛根没有长大,所以不能收购,不是芳满园公司不收购,芳满园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芳满园公司没有收购,构成违约,我们愿意按合同约定4000元/亩赔偿陈富前。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陈富前与芳满园公司签订了《葛根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芳满园公司)向乙方(陈富前)提供葛根种苗,免费指导种植生产技术;甲方逐户验货,1市斤以上的鲜葛根,全面收回,每斤1.2元,现金支付;收购时间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3月底;乙方或乙方农户无条件将当年种植的鲜葛根交售给甲方,产品质量:鲜葛根单根1市斤以上,不带泥沙、无霉烂及严重创伤,无葛根头、须;甲方如果拒收乙方合同户合格鲜葛根产品,按本协议签订种植面积4000元/亩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葛根采挖完,种植五亩”。芳满园公司、陈富前在该合同上签章。陈富前在贵州省兴义市××村××了五亩葛根。至今芳满园公司都没有向陈富前收购葛根,陈富前种植的葛根仍在陈富前的土地中。工商部门保存档案中显示:芳满园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30日,股东有三人:邹林芳、石庭贵、母恩铭,公司总出资1000万元,邹林芳出资700万元,母恩铭出资150万元,石庭贵出资150万元,均在2035年1月26日缴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富前与芳满园公司签订了种植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种植了葛根,芳满园公司没有向陈富前收购葛根,违反合同约定。芳满园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陈富前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芳满园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收购陈富前的葛根,已经构成违约,给陈富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拒收合同户合格鲜葛根产品,按本协议签订种植面积4000元/亩赔偿经济损失。且芳满园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4000元/亩承担赔偿责任,故应按4000元/亩计算损失。陈富前要求解除合同后,其所种植的葛根5亩归陈富前所有,芳满园公司也表示同意,故对陈富前要求其种植的5亩葛根归陈富前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富前于2015年4月种植葛根,芳满园公司称2015年种植的葛根,当年没有长大,不能收购。2015年芳满园公司没有收购葛根,陈富前没有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至今才向法院主张权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陈富前要求其所种植的5亩葛根归陈富前所有,而葛根一直在土地中生长,具有一定的价值;芳满园公司提出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对于陈富前要求芳满园公司按4000元/亩计算2015年、2016年的损失共计4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全部支持。只能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陈富前种植了5亩葛根,每亩赔偿4000元,故芳满园公司应赔偿陈富前违约金20000元。邹林芳、石庭贵虽系芳满园公司的股东,但该合同系陈富前与芳满园公司签订,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芳满园公司承担。工商部门留存的档案中芳满园公司章程中记载该公司三位股东的出资额应在均在2035年1月26日缴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出资采用的是资本认缴制。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会加重股东的责任,且与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认缴制相悖,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在诉讼中明确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芳满园公司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能在执行过程中确定。芳满园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公示文件,陈富前与芳满园公司合作,应当予以了解,并主动规避风险。现以保护自己个人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理由不充分。芳满园公司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如果法院支持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势必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平等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故陈富前要求芳满园公司股东邹林芳、石庭贵对芳满园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或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陈富前与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的《葛根种植收购合同》;二、陈富前在贵州省兴义市××村××种植××五亩葛根归陈富前所有;三、由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富前赔偿因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给陈富前造成的损失20000元;四、驳回陈富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陈富前负担400元,由贵州芳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成进人民审判员 刘建英人民陪审员 李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