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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86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之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之鑫,女,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南京市鼓楼区人,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之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321738元。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金13988.63元(计算至2016年9月9日),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应付款32173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曾 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