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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美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饶娜、陈红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美家房产中介服务部,饶娜,陈红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628号原告驻马店市美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经营者樊慧改,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郑中雷,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驻马店市美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职员,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娜,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红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美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饶娜、陈红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美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