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金娜、刘成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娜,刘成阶,黄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娜,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成阶,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黄四美,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胡金娜与被执行人黄四美、刘成阶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字260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25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四美、刘成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黄四美、刘成阶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登记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黄四美、刘成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胡金娜进行了终本约谈,胡金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字2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黄四美、刘成阶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四美、刘成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胡金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桂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