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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监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铭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郭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8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铭,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郭经宇,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在执行王铭与郭经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执字第00953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7389号]过程中,申请人王铭认为海淀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铭述称:2015年4月15日,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海淀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王铭为该房屋第一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4)京方正执字第00953号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为郭经宇,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2015年3月12日海淀法院立案执行。2015年4月15日,海淀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经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院XX号房屋。2015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郭经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经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铭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海淀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王铭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铭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梓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