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淑芹与华永弟、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芹,华永弟,吕军,吕锡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526号原告刘淑芹,女,汉族。被告华永弟,女,汉族。被告吕军,男,汉族。被告吕锡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芹与被告华永弟、吕军、吕锡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芹对华永弟、吕军、吕锡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冬(2017)鲁0282民初7526号(2017)鲁0282民初7526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