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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人限公司,谢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634号申请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人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18-2号致远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周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江苏典上律师中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男,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谢加林,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257-15号裁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谢加林支付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6%为标准,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利息9777.78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罚息);二、谢加林支付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仲裁费用12373元,由谢加林承担。四、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750000元范围内对谢加林位于南京市六合区XXX道XX路XX号XX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抵押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