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袁增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被执行人袁增志,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锦州市。被执行人姜军,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锦州市。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袁增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