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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新义与许秦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义,许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义,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秦川,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张新义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字7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秦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秦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新义煤款2141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秦川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履行3000元(已履行),剩余款项每个季度履行4500元,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