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培祥与郭永峰、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祥,郭永峰,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82号申请人李培祥,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郭永峰,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峰。李培祥诉郭永峰、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永峰、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培祥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0元、诉讼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经受理此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永峰、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永峰、义马市鲁豫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