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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469号原告:高某某,男,199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个人原因,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给原告高某某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150.00元。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