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卫宗与高振民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宗,张振民,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振民,男性,汉族,1941年05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军,男性,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宗与被执行人张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卫宗与被执行人张振民、高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2017年10月31日给付2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陕042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