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3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黄建军、黄丽梅、黄付娣与黄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黄丽梅,黄付娣,黄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3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91********。申请执行人黄丽梅,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4418231988********。申请执行人黄付娣,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2271964********。被执行人黄爱民,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2271969********。黄建军、黄丽梅、黄付娣与黄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2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爱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黄爱民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爱民的车辆情况,已于2017年4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爱民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在本案的执行期限内不便于执行;3、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爱民的银行存款情况,于2017年7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237.52元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黄爱民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黄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237.52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志卫审 判 员 邹炳洪审 判 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定胜书 记 员 宋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