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郭秋军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郭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郭秋军,男,1962年8月14日生。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郭秋军行政非诉一案,我院根据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郭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在执行期限内郭秋军向我院承诺八月份一次性交五千元,以后每月交一千五百元,每半年交一次。经本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