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华枊与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枊,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001号原告:王华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宗文,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原告王华枊与被告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枊撤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8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