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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华枊与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枊,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001号原告:王华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宗文,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原告王华枊与被告凤冈县响滩子水库灌区工程C1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枊撤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8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