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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王照亮、唐椿林、杨胜金、彭静与杨兴明、边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亮,杨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5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照亮,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申请执行人:唐椿林,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王照亮,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申请执行人:杨胜金,男,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王照亮,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申请执行人:彭静,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王照亮,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住凯里市。被执行人:杨兴明,男,1957年3月6日出生,住镇远县。被执行人:边子兰,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镇远县。申请执行人王照亮、唐椿林、杨胜金、彭静与被执行人杨兴明、边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被执行人杨兴明、边子兰案款59535.56元,所余执行案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增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瑞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