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子欣与孙德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欣,孙德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735号原告:张子欣,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孙德重,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菏泽市鄄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建设路东段路南阳光嘉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欣与被告孙德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无法给被告送达手续,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可在确认被告住址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子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