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安定与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定,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安定,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八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安定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31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