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航勇与顾根云、蔡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航勇,顾根云,蔡良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920号之一原告:夏航勇,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根云,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蔡良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夏航勇与被告顾根云、蔡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3706.50元,由原告夏航勇负担。审 判 长 余海东人民陪审员 郑小红人民陪审员 邱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