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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曾佑兰与曾佑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佑兰,曾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曾佑兰,女,生于1977年12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曾佑忠,男,生于1974年4月9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曾佑兰与被执行人曾佑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12万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万元。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公安部、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中审 判 员  徐吉华代理审判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朝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