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煜光与旺苍锋力煤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煜光,旺苍县巨力煤业集团锋力煤业有限公司,边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567号原告:赵煜光,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禹德,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旺苍县巨力煤业集团锋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中梁村。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边承,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旺苍县巨力煤业集团锋力煤业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赵煜光与被告旺苍县巨力煤业集团锋力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旺苍锋力煤业公司),第三人边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立案。原告赵煜光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煜光申请撤回对边承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煜光撤回对第三人边承的起诉。审判员 陈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