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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海峰与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峰,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峰,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407房,组织机构代码07015943-9。法定代表人:梁艺强。被执行人:梁艺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宋海峰与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652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1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407房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上述场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880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