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于子斌、安海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子斌,安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830号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赵新中,行长。被申请人:于子斌。被申请人:安海燕。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于子斌、安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8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子斌、安海燕资金3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金3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55元,由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