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伟平与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平,张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322号原告:高伟平,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841977********,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坡刘***号附*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后屯教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张魁,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伟平与被告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伟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平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伟平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