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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伟平与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平,张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322号原告:高伟平,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841977********,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坡刘***号附*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后屯教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张魁,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伟平与被告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伟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平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伟平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