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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王仁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王仁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王仁春,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与王仁春诉讼费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仁春名下的银行帐户有往来款信息,现已冻结王仁春名下的银行账户;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仁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仁春名下均无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王仁春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4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