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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5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527771.65元、违约金292737.34元及继续发生的截止裁决履行之前的违约金;二、承担本案仲裁费22525元、执行费11349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执62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