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通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通玩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542号原告: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农民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608416451(1-1)。法定代表人:徐祖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长市天通玩具厂,住所地大通镇刘营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5087778D。投资人:刘永朝,该厂厂长。原告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正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通玩具厂(以下简称天通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祖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通玩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通玩具厂立即给付货款14070元,并赔偿其往返车费、误工费2000元及利息1500元;2、天通玩具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至11月26日,天通玩具厂在其处购买缝纫线,计欠货款1407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天通玩具厂至今未付。天通玩具厂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康正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07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至11月26日,天通玩具厂在康正公司处购买缝纫线,计欠货款14070元。此款经康正公司多次催要,天通玩具厂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康正公司与天通玩具厂之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康正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天通玩具厂理应支付货款,天通玩具厂长期拖欠货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康正公司另要求天通玩具厂赔偿其往返车费、误工费2000元及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通玩具厂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康正公司要求天通玩具厂给付货款140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长市天通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货款14070元。二、驳回原告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天长市康正制线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天长市天通玩具厂负担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