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应松、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松,李坤,陈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980号申请人:应松,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申请人:李坤,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陈茜茜,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李坤妻子。原告应松与被告李坤、陈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应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坤名下的位于八公山区锦绣康城54号楼2单元604及604阁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4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坤名下的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锦绣康城54号楼2单元604及604阁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应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