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凌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凌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864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莅江路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L1层。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职务专员。被告:曹凌瑜,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凌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