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卫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卫政,许雁雄,许丽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漳州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负责人:柯绿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政,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许雁雄,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许丽生,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人保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卫政、原审被告许雁雄、许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漳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对陈卫政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改判人保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13473.09元。事实和理由:1、陈卫政九级附加一处十级伤残的等级虚高,导致一审认定的伤残赔偿金有误,应重新鉴定。现暂以两处十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33275元/年*20年*11%=732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2、根据出院记录体现,“查体:右上臂局部压痛,右肩部活动稍受限……”以及人保漳州公司对陈卫政的实际了解认为,对陈卫政因右肩关节活动受限所测量出的各方向受限度有异议,且鉴定所未对患肢活动功能丧失进行测量的拍照留存,功能丧失程度无明显依据。一审法院在选定鉴定机构时未通知人保漳州公司到场监督。鉴定底片等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一审人保漳州公司已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有误。陈卫政辩称,人保漳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许雁雄、许丽生未提交书面意见。陈卫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保漳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2、许雁雄、许丽生赔偿扣除交强险后的损失,人保漳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合计198163.2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6日1时左右,许雁雄驾驶闽E×××××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诏安县桥东镇镇政府门口路段,未能安全谨慎驾驶,致车辆碰撞道路中心隔离防护栏,并且碰撞由陈卫政驾驶的闽E×××××二轮摩托车,造成陈卫政受伤,道路中心隔离防护栏损坏,二车局损的交通事故。陈卫政被送往诏安县医院救治30天。该事故经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许雁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卫政不承担事故责任。许丽生是闽E×××××轻型普通货车车主,该车在人保漳州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投了交强险,2016年7月3日投了商业三者险(限额300000元,且不计免赔),投保期限都是一年。陈卫政起诉前有收到许雁雄4600元。一审法院认为,许雁雄、许丽生、人保漳州公司承认陈卫政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有争议部分,作如下确认:一是护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福建省统计局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997元/年,每天为128.76元(46997元÷365天)计算,护理费为7725.6元(30天×128.76元/天+60天×128.76元/天×50%)。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县2014年10月1日后为2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天×20元/天)=600元。三是残疾赔偿金,依照《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陈卫政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按照福建省统计局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014.3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是151260.06元(36014.3元/年×4年+36014.3元/年×2年×10%)。陈卫政主张139755元,予以认可。四是交通费,依照《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其就医情况可酌情支持300元。五是营养费,依照《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医疗费6916.66元×5%=345.83元。六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根据其受伤害程度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给予支持16000元。七是误工费,依照《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从2016年10月16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017年2月18日共126天,误工费为16380元(126天×130/天)。综上所述,陈卫政可得到赔偿:医疗费6916.66元(其中非医保费用1416.66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误工费16380元、护理费7725.6元、残疾赔偿金1397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45.83元,以上合计188023.09元。在这次事故中,经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雁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卫政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确定人保漳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医疗费6916.66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营养费345.83元、残疾赔偿金9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以上合计117862.49元。再由闽E×××××轻型普通货车赔偿陈卫政70160.6元(188023.09元-117862.49元),此款由人保漳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负责赔偿。关于人保漳州公司主张非医保费用1416.66元,因本案医疗费只有6916.66元,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其主张不予采纳。关于人保漳州公司主张应对陈卫政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其未提供应重新鉴定的证据,其他当事人都不同意其主张,其主张不予采纳。陈卫政超过上述请求部份,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卫政的损失117862.4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陈卫政的损失70160.6元;三、驳回陈卫政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许雁雄负担。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本案中,陈卫政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不与对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故本案由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福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不违反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鉴定结论系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人保漳州公司虽主张鉴定结论有误,伤残等级虚高以及法院委托鉴定程序不规范,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举证证明本案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人保漳州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因人保漳州公司没有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和理由,鉴定结论认定陈卫政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具有证明力,故人保漳州公司要求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暂按两处十级伤残的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人保漳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谢旭耀代理审判员 徐明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