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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仲德与卢力强、吕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仲德,卢力强,吕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500号原告:卢仲德,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力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晓霞,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仲德为与被告卢力强、吕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止,以后利息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仲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力强、吕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3日,被告卢力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卢仲德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同日,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将该20000元款项交付给被告卢力强。款项出借后,被告卢力强仅于2017年8月13日支付利息2000元,其余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卢力强和吕晓霞于1995年8月15日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力强、吕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仲德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卢力强、吕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