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12202、1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202、12203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7月的加工费人民币49290元及前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2、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两案执行费共计689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上暂共计5051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51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