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保令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海涛、黄颖斐等与张璐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涛,黄颖斐,夏晓云,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保令12号申请人:黄海涛,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人:黄颖斐,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人:夏晓云,女,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璐,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怀,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海涛、黄颖斐、夏晓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黄海涛、黄颖斐、夏晓云称:申请人黄海涛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3登记结婚,2008年6月9日生一女黄语嫣。婚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性格暴躁,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一家已不堪忍受被申请人实施的家庭暴力,以及各种骚扰和跟踪。现申请人黄海涛已提起离婚诉讼,张璐为此变本加厉,不计后果进行报复,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防止被申请人进一步实施家庭暴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被申请人张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海涛、黄颖斐、夏晓云,禁止被申请人损坏申请人家中财物并迁出申请人坐落于东园新村42号楼503室的住房。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海涛、黄颖斐、夏晓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璐对申请人黄海涛、黄颖斐、夏晓云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骚扰、跟踪等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张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霞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