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州星锐轨道交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袁儒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特12号申请人:兰州星锐轨道交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向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荣,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儒忠,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青,兰州市城关区五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兰州星锐轨道交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星锐公司称: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裁字[2017]第27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决错误。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17年3月28日开庭审理该案,申请人(用人单位)因故未能参加庭审,因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没有如实陈述事实,隐瞒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才被单位辞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是违法解除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裁字[2017]第27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决有误。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故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裁字[2017]第27号裁决书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所作的七劳人仲裁字[2017]第27号裁决书;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经审理查明:袁儒忠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委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七劳人仲裁字〔2017〕第27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星锐公司)支付申请人(袁儒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68.5元/月×3月=11005.5元;2、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同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星锐公司不服裁决,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作出(2017)甘0103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以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为由,驳回星锐公司起诉。星锐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甘01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纠纷适用终局裁决,一类针对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类针对国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在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也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到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根据袁儒忠在申请仲裁时所提的请求,其请求事项符合终局裁决的适用条件,但是,仲裁机构对于本案纠纷未依照法律规定按终局裁决处理,而是在裁决书中按非终局裁决进行处理和表述,并按非终局裁决的救济权利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因此,本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应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星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显属不当。在本院就涉案裁决类型进行释明后,申请人星锐公司坚持不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星锐轨道交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兰州星锐轨道交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新宇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雷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凤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