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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菲菲与刘晓辉、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菲菲,刘晓辉,刘瑞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809号原告:宋菲菲。被告:刘晓辉。被告:刘瑞平。宋菲菲与刘晓辉、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宋菲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菲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宋菲菲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