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菲菲与刘晓辉、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菲菲,刘晓辉,刘瑞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809号原告:宋菲菲。被告:刘晓辉。被告:刘瑞平。宋菲菲与刘晓辉、刘瑞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宋菲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菲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宋菲菲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公众号“”